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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定调

2017

YERS

02

MONTH

15

DAYS

在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中,我国将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部署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从文件中可以看出,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成为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事实上,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化,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逐步推进,公立医院现行工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发展的形势之需。

《意见》决定,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重庆、四川、陕西、青海、宁夏等11个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各选择3个市(州、区),除西藏外的其他省份各选择1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启动,为期1年。

《意见》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工作量、服务质量、公益目标完成情况、成本控制、绩效考核结果等,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旨在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意见》提出,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抑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适当提高薪酬水平。

有业内人士认为,医务人员收入如何“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未来主要取决于地方的落实情况。在医保基金吃紧的地区,医务人员工资上涨的部分会来自于日常节约的药费和医保费用,以及当地增加的财政支出。

《意见》的其他亮点:落实公立医院分配自主权;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严禁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挂钩;完善公立医院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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